Tuesday, June 15, 2010

元首后不是第一夫人

那陛下应该是第零夫人??!!




作者/本刊黄书琪 Jun 15, 2010 12:34:56 pm
更正版本:早前本刊写道,“纳吉承认罗斯玛并非第一夫人,国家元首夫人才是”;纳吉所言实是,“许多人认为,在我国情境脉络当中,第一夫人乃指元首后。但这样的看法并不准确,因为国家元首地位要比第一夫人更高”。本刊谨此向读者致歉。

【本刊黄书琪撰述】首相夫人罗斯玛在《纽约时报》的广告惹得首相纳吉必须亲自答复在野党国会议员提问。他强调全版的罗斯玛广告绝非政府买单,并指国家元首后的地位高于第一夫人,指称“第一夫人即国家元首后”的看法并不正确。

昨日,首相纳吉亲自书面答复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的提问,表示今年4月16日刊登于美国《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两版连页广告,绝对不是政府买单。

他在书面答复中说道:“我想在这里解释,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相关机关并没有涉及上述广告事宜,无论是规划、下单或买单,都没有牵涉。据我了解,该广告是由一个美国非政府组织下单,恭贺、祝福我太太的慈善事业与孩童教育斗争”

在这份志期4月16的广告当中,斗大醒目的字眼欢迎罗斯玛光临纽约,并志明罗斯玛(Rosmah Mansor)为马来西亚第一夫人(first lady),恭贺她获得2010年国际和平与和谐奖(International Peace and Harmony Award 2010)。

根据纳吉的说法,该非政府组织亦应去信《纽约时报》与曾经报道此事的新闻网站要求解释事由,“因此,我想政府在此事的花费问题并不成立。”

元首后地位高于第一夫人

《纽约时报》是在纳吉伉俪访问美国期间刊登这份广告,在野党之后使用这份广告不断质疑是否为政府买单。

蔡添强因此也在此会季提问,要求政府解释此举是否抵触我国《联邦宪法》第32条。

但纳吉在答复中,直接表明,根据我国文化与习惯,“第一夫人”头衔并非我国习惯,“许多人认为,在我国情境脉络当中,第一夫人乃指元首后。但这样的看法并不准确,因为国家元首地位要比第一夫人更高。”

不过,他接着又援引《联邦宪法》第32(2)条解释国家元首夫人地位,并指其地位与他国使用的第一夫人地位并不相等,他说:“假设真有这(习惯),马来西亚的第一夫人肯定是居于元首后之下。”


2 comments:

  1. First lady should only refer to the wife of a country's President. We have a Monarchy system, we don't have a President but a PM, I don't think we can apply it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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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只是某查某喜欢被称为第一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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