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6, 2009

还政于民!

霹雳变天,给我们上了一课宝贵的政治现实课。

事情的演变,让我们清楚的看到我们的理想和意愿在当权者和所谓的人民代议士看来并不是如他们一直卦在口中的"民之所欲,常在我心"。

当事情发生後,我们看到的是活脱脱的一幕闹剧。

双方人马公开的互数对方的不是,务必要使对方斗臭斗垮,或者对跳槽者鞭挞或辩护。

胜利者一味的以合乎宪法的说词辩护,而失败者却要人民裁决谁才应该当家。

问题是:当宪法与民意相左时,何以为重?

宪法和法律的存在及功能是确保人民的权益,或者可以说是用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当民意要求重选时,当权者应用宪法绕过民意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宪法精神。

在此看来,巧妙的利用宪法条文来达到私己的目的,都不是一直以来所提倡的宪法精神。

小至跳槽者说他的选民支持他跳槽,或跳槽後选区才能有实质的发展,都是为自己的动作自圆其说,并没有民意的支持。

大至掌权者说宪法赋予他一旦有多数的议员支持就可执政,而没有通过民意的考验,在我看来也不符合宪法精神。

要是人民被动的接受没有民意基础的作法,那就会给当权者一个"人民不再乎"的讯息。当权者是否会因此严本加疠, 认为民意不需受到尊重,以後如有机会就如法炮制。到时会不会有如台湾两蒋时代的万年国会?

当初制定宪法的先贤或许没有预见会有这麽一天,但这并不表示他们会同意当权者的做法。

最符合宪法精神的做法,就是还政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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